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易字第8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永聖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3210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64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王衣綾 告訴被告趙永聖毀損等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及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同意撤回全部告訴,有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643號卷第17頁),依照前述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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