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尚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附表:
┌──────────────────────────────────────────────────────┐│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英文雄│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分│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參仟肆百陸拾元整│CG五二六一八六│││││行│││六││├─┼─────────┼─────────┼───────────┼────────┼────────┼──┤│2│ 梁聰能復華商業銀行苗栗分│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貳萬壹千壹百伍拾│AB○二六三五六│││││行││元整│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