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原告 張世憲
黃淑齡 被告 劉羅盛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上訴字第119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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