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12號原告 杜品儀 被告 鐘紹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固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惟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8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可佐,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穗蓁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