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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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2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日涵 (即 郭陽道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陽道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郭陽道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五百零九條第一項後段,亦有明文。經查,債務人 郭日理業 因出境並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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