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232號聲請人 李瓊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如支票業已提示,應提出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如未提示,則應敘明未提示之原因,及支票所擔保之原因關係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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