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346號債權人 黃惠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佩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佩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利率12%之依據(據借款同意書所示,兩造同意借款期間之利息為1%)。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000887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