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33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瑋 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徐瑋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債務人之姓名有誤,並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