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一號原告 楊麗香 訴訟代理人 李維鎮
林東乾 律師被告 陳秀鳳 訴訟代理人 胡陳秀葉 被告 陳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不動產預定買賣預約書第十五條第二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