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補字第四八三號原告 吳智銓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被告 陳素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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