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竹簡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馨尹被告温衫幀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温衫幀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210號被告温衫幀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衫幀(所涉妨害自由等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 朱秋蓉 前為夫妻(業於民國112年8月1日辦理離婚登記),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温衫幀於112年4月初某日7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7住處,因細故與朱秋蓉發生爭執,温衫幀見朱秋蓉步入其子 張浩楀 之房間並上鎖,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踹踢撞開張浩楀之房門,朱秋蓉便返回己身房間且上鎖後,温衫幀復承前開犯意,踹踢撞開朱秋蓉之房門,致令上開大門門板裂開、門鎖毀損而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朱秋蓉。
二、案經朱秋蓉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温衫幀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朱秋蓉、證人張浩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情節相符,復有大門照片、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被告基於同一毀棄損壞之犯意,於密接之時、地先後毀損告訴人所有之2扇房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檢察官張馨尹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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