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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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8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國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信託專簿。
三、相對人張國文所有之高雄市路○區○○段○○○○○○○○號土地及座落其上42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四、相對人張國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案外人楊逸嘉、 崔慧芬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國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