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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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16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明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