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66號聲請人 李宗梧
李宗銘 共同代理人 李政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游曉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