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助 原告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13,8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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