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19號原告 謝豐妃 被告 謝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4分之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9,3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331㎡×公告土地現值400元/㎡×3/4=1,29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