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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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96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代理人 陳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原為 尹崇堯 ,嗣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陳棠,經聲請人於民國109年2月2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在卷可稽,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0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南山人壽保│玉山商業│108年6月6日│1,150,000│NS0000000│││險股份有限│銀行城東││元││││公司│分行││││├──┼─────┼────┼──────┼─────┼─────┤│002│南山人壽保│玉山商業│108年7月11日│37,255元│NS0000000│││險股份有限│銀行城東││││││公司│分行││││├──┼─────┼────┼──────┼─────┼─────┤│003│南山人壽保│玉山商業│108年5月3日│30,000元│NS0000000│││險股份有限│銀行城東││││││公司│分行││││├──┼─────┼────┼──────┼─────┼─────┤│004│南山人壽保│玉山商業│108年5月3日│30,000元│NS0000000│││險股份有限│銀行城東││││││公司│分行││││├──┼─────┼────┼──────┼─────┼─────┤│005│南山人壽保│玉山商業│108年6月21日│50,000元│NS0000000│││險股份有限│銀行城東││││││公司│分行││││├──┼─────┼────┼──────┼─────┼─────┤│006│南山人壽保│玉山商業│108年6月26日│30,000元│NS0000000│││險股份有限│銀行城東││││││公司│分行││││├──┼─────┼────┼──────┼─────┼─────┤│007│南山人壽保│玉山商業│108年9月27日│399,415元│NS0000000│││險股份有限│銀行城東││││││公司│分行││││├──┼─────┼────┼──────┼─────┼─────┤│008│南山人壽保│玉山商業│108年10月8日│1,392,860│NS0000000│││險股份有限│銀行城東││元││││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