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7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8748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佑晟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司)兼法定代理甲○○人樓之3被告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柒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佑晟生醫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佑晟全球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佑晟公司),業於民國95年3月9日解散,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但未清算,業據被告甲○○、丁○○陳述在卷,佑晟公司僅有股東甲○○、丁○○二人,其二人推由甲○○擔任清算人,亦據該二人陳明在卷,因此佑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應由甲○○擔任,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甲○○於94年5月30日與其簽訂保證書,保證凡被告佑晟公司對其(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現在(包括過去所負仍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款、透支、墊款、保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230萬元為限額,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等,願負連帶清償之責。被告佑晟公司即於是日與原告簽訂借據,向原告借款2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5月31日起至97年5月31日止,利息前6個月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0.607%計算、第7個月起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3.607%,並於每年1、4、7及11月21日,依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7.09%),自借款日起共分36,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未按期清償時,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逾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佑晟公司自95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497,466元,被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辯稱:同意原告請求,但現在經營困難,還款到一半中斷,現在沒有辦法還款等語。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
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放款交易利息明細表、存放款牌告利率變動記錄表,核屬相符,被告亦同意原告之請求,至於被告等辯稱現無力還款云云,尚非得拒絕原告請求之事由,原告之主張,應堪採信。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