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告 高仁統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陳冠甫 律師被告 高文山
高義烈 訴訟代理人 高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應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之乙方案及附表二所示,原告應依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補償被告高文山、高義烈。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五十、被告高文山、高義烈各負擔百分之二十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文山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按附表一所示土地,為兩造三人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為原告1/2、被告二人各1/4,因系爭土地之前未有利用,導致他人堆置雜物或占用之情形,原告為維護系爭土地權益及有效利用,便聯繫被告高文山、高義烈商討系爭土地分割事宜,惟被告高文山拒絕分割,且要求稅賦及規費等均由原告一人繳納,被告高義烈雖未反對然因被告高文山拒絕分割,亦只能擱置該提議,系爭土地既為兩造所共有,且未有限制分割之協議,亦無不能分割之事實或限制,為此依民法第824條第1至4項之規定,訴請鈞院准予現物分割。
(二)對鑑定價格無意見。被告高文山提到高低差的狀況是影響袋地通行所開闢道路之坡度,並不影響本案鑑定價格的差異,且較高地勢,系爭土地遭受到河水上漲淹蓋的情形,原告認為系爭鑑定報告是合理的,並無被告所稱因地勢高低差而有影響價格狀況。並聲明:同意乙方案之分割方式。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高文山:被告高文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到場時所為聲明陳述如下:
1、公共設施保留地(停車場那塊)最後一定徵收,不同意分割,希望協議分管。系爭土地在停車場分區使用範圍內,沒有臨路條件,獨立所有權後無法進出。
2、系爭土地現況是由八德街進出,估價報告第五頁勘查結論是由原告領勘,在第2點卻是據領勘人表示由環漢路進出與現況不符,並無原告所稱635⑴⑵由環漢路進出的情形。第一張圖環漢路的路邊原始有50公分高,土地高程有46公分高。
第二張圖為187電桿編號,水管指標是46公分高。第三張圖是電桿187號位置,4根電桿有三個間距,各35公尺。第四張圖是城鄉資訊服務網,635地號唯一進出是通過633地號抵達634地號,634地號是已興闢完成之計畫道路,寬度15公尺,鑑價報告要求635由南邊640-1進出,尚有640-3及640地號是計畫道路。對分割方案我沒有其他意見,但對鑑價金額計算明顯錯誤,因進出道路不對,最短距離應該是633地號進出。
(二)被告高義烈:被告希望取得土地獨立之所有權,故希望全部分割。並聲明:同意乙方案之分割方式。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為原告1/2、被告二人各1/4,共有人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惟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語,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各1件在卷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再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最小面積分割之限制,有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07年2月14日新北樹地測字第1074072071號函(本院卷一第43頁)在卷可查,亦無不為分割之契約,且兩造前又未能協議決定分割方法等情事,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自屬有據。
(二)再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價格、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須先就原物分配,於原物分配有困難時,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則有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71號判例可參。查系爭土地無不能採用原物分割之情形,且共有人之意願,原告與被告高義烈均主張應原物分割,本院認系爭土地之分割以原物分配予兩造為適當。又原告與被告高義烈均主張採用乙分割方案,被告高文山主張不分割。按乙分割方案可使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較為平整,價值亦較相當,且無礙被告高義烈與其原有相鄰土地之合併利用。若採用甲分割方案,將使被告高文山分得之土地地形不平整,影響土地之利用。準此,就系爭土地分割後之價值及經濟效用觀之,應以乙分割方案較為適當。
(三)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原物分割,依民法第825條規定觀之,係各共有人就存在於共有物全部之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使各共有人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故原物分割而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倘分得價值較高及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方符共有物原物分割為共有物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本旨,亦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判例可資參考。查本件乙分割方案,原告取得附圖所示分割後635地號土地,被告高義烈取得同圖所示分割後635(1)地號土地,被告高文山取得同圖所示分割後635(2)地號土地。
又參諸崇德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載,依乙分割方案,原告就系爭土地於分割前之應有部分價值為2590萬4733元,分割後所取得附圖所示635地號土地價值則為2617萬0137元,其價值多出26萬5404元。被告高義烈、高文山就系爭土地於分割前之應有部分價值各均為1295萬2367元,被告高義烈分割後所取得附圖所示635(1)地號土地價值則為1274萬6759元,其價值減少20萬5608元;被告高文山分割後所取得附圖所示635(2)地號土地價值則為1289萬2571元,其價值減少5萬9796元。故認原告應補償被告高義烈20萬5608元,應補償被告高文山5萬9796元。
五、從而,原告以兩造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協議不成,訴請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經本院參酌上開事項,認本件應以如附圖所示之乙方案分割為適當,又兩造分割後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之比例均詳如附表二,原告應補償被告高義烈、高文山之金額詳如附表三。再者,前開鑑定價格係不動產估價師,本其專業參酌各種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土地開發法後,再衡量系爭土地之寬度狹小補正率、深度價格補正率、深度過大補正率及不整地形補正率所推估之價格,應屬合理可採,被告高文山辯稱鑑價金額計算錯誤云云,惟未據舉證以實,尚非可採。
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
七、末查,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法院既不受原告聲明分割方案之拘束,故如准予裁判分割,原告之訴即有理由,自無敗訴之問題。又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共有人縱然同意分割,只要不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即必須被列為被告而應訴,故被告之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且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同霑利益,故本院認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於法院准予分割,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仍應按兩造分割後所得之利益分擔訴訟費用較符公平原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就訴訟費用之負擔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喻誠德附表一: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共有人│權利範圍││││方公尺)│││├──┼─────────────┼────┼─────┼────┤││新北市○○區○○段○○○○號│2384.68│原告高仁統│2分之1││││├─────┼────┤││││被告高文山│4分之1││││├─────┼────┤││││被告高義烈│4分之1│└──┴─────────────┴────┴─────┴────┘附表二:
┌──┬───────┬────────┬───────────┐│編號│暫編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1│635│1192.34│原告高仁統│││││權利範圍:全部│├──┼───────┼────────┼───────────┤│2│635(1)│596.17│被告高義烈│││││權利範圍:全部│├──┼───────┼────────┼───────────┤│3│635(2)│596.17│被告高文山│││││權利範圍:全部│└──┴───────┴────────┴───────────┘附表三:
┌──┬─────┬─────────┬─────────┐│編號│應補償人│應補償對象│應補償金額(新台幣)│├──┼─────┼─────────┼─────────┤│1│原告│被告高義烈│20萬5608元│├──┼─────┼─────────┼─────────┤│2│原告│被告高文山│5萬9796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