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保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子濬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子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子濬因詐欺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楊清安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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