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甲○○
1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鶯┌───────────────────────────────────────────────────────┐│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瑞男 │台中縣大雅鄉農會│96年10月22日│67,871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