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昭宇祥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鶯┌───────────────────────────────────────────────────────┐│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熊貓寶座社區管理委│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96年3月10日│12,000元│CI0000000││││員會│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