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692號聲請人桃園縣大園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文芳 非訟代理人 陳永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明輝王福安王名揚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相對人(請列現物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二、經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範圍僅及於土地、建物並非在原設定範圍,聲請人應於強制執行時再予請求併付拍賣,故請更正原因事實及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