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0號聲請人南投縣魚池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啟行 非訟代理人 李明芳 相對人 李基益 律師即 彭坤旺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彭坤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彭坤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彭坤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經登記在案。而債務人彭坤旺於民國108年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而債務人彭坤旺於109年1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73號選任相對人李基益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依債務人彭坤旺與聲請人間之授信約定書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負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35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7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彭坤旺於109年1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由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73號選任相對人李基益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7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於110年6月10日通知相對人李基益律師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30號財產所有人:彭坤旺(歿),遺產管理人:李基益律師│├─┬───────────────────────┬─────┬──────┤│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南投縣│埔里鎮│小埔社││000-0000│4818│全部││├───┼────┴───┴───┴──────┴─────┴──────┤││備考│彭坤旺(歿),遺產管理人:李基益律師│└─┴───┴────────────────────────────────┘※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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