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庭輝 代理人 林珪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提出聲請人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資料。
2.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3.陳報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其金額若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4.聲請人是否有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行車執照。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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