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非訟代理人 陳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福得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不動產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福得還款(催告函應表明催告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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