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23號原告 杜佳福 被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當事人間請求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陳芸珮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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