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7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家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七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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