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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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訴字第3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丙○○於98年9月22日死亡,上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惟經原告之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劉怡孜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