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9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俊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俊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卷第11頁),程序上並無不合。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復按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最高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定刑聲請書、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為正當。又經發函受刑人表示意見後,未據受刑人具狀陳述意見,本院參酌受刑人之犯罪行為分別為竊盜、竊盜及殺人未遂,其中竊盜與殺人未遂罪部分犯罪性質不同,復審酌受刑人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及參酌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所處有期徒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9月),爰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61號判決意旨參照),以此,爰就所定之應執行刑不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雪鈴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得否易科罰金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2月107年7月16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394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739號107年8月3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739號107年9月28日是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43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臺南地檢以109年執更字第571號執行2殺人未遂有期徒刑6年107年3月16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69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08號108年7月18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244號108年12月12日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27號3竊盜有期徒刑8月107年7月11日前某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821號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97號109年7月31日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97號109年9月2日是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2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