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化股)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方騰飛(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5年12月7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方騰飛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方騰飛,於民國88年12月7日列為失蹤人口,時年78歲,生死不明迄今,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資料、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書函附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查詢榮民名冊、內政部移民署函、臺北市及新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為憑,前經本院於110年4月29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方騰飛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失蹤人方騰飛於失蹤屆滿7年之95年12月7日下午12時死亡。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方騰飛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文松附錄相關法條
一、民法第8條(死亡宣告)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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