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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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24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陸佰伍拾叁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前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74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76號判決,並諭知第一審關於命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0,65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