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14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5月3日犯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易字第49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053號),判處有期徒刑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