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949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林引仁 債務人沈玟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柒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