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12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98年2月11日下午11時許,在高雄縣○○區○○路○○號房間內,以將海洛因加水稀釋置於針筒持以注射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8年2月11日下午11時18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026公克,驗餘淨重0.018公克,含包裝袋1只)、注射針筒2支、分裝杓1支,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98年4月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末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此有最高法院78年度台非字第72號判例可資參照。同理,不受理判決因屬無主刑之判決,且又非免刑判決,從刑自亦無所附麗,從而案內縱有扣案物品,亦不得於諭知不受理判決之同時併予宣告沒收。準此,本件既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如前,參以上開說明,本案扣得被告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026公克,驗餘淨重0.018公克,含包裝袋1只)、注射針筒2支、分裝杓1支等物,自無從於判決中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吳金芳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楊明月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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