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9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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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9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9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君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彥君於民國107年8月3日晚間9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全家便利商店前,因合夥糾紛,遂與 李志祥 發生口角爭執,竟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犯意,持鐵製圓凳朝李志祥頭部丟擲,致其受有頭部挫傷、左臉部開放性傷口等傷害。案經李志祥提出告訴,因認被告陳彥君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經查,被告所犯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李志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