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陳筱涵 被告 張嘉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8年度壢簡字第11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何宗霖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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