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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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0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犯過失傷害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一六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調偵字第七九三號)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予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施行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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