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389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勝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利息起算日之利率計算之依據為何?(與所附資料不符)
二、釋明債務人「彭勝科」與借款証之「甲○○」係同一人。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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