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302號債權人 丁愛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侯正忠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聲請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相對人侯正忠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相對人並非發票人,聲請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