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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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8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惠慈 即詹 雅惠 即 詹佳 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8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詹惠慈即詹│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32406│雅惠即詹佳│月1日起│││││元│桂├──────┼──────┼───────┤││││自民國97年3│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0日起│月31日止││└──┴───┴─────┴──────┴──────┴───────┘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詹惠慈即 詹雅惠 即 詹佳桂 (下稱相對人)於92年11月27日與聲請人簽訂現金卡契約。按現金卡借款約定書第3條訂定如有逾期或未繳足情形,即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詎相對人因不堪債務負荷,遂向聲請人等眾多債權人訂立協議書。就聲請人而言,現金卡債務簽約金額38,068元,以一月一期,計分120期,年息百分之3.88,按年金法每期本息攤還,先予敘明。
二、按協議書第3條約定:本人(即被告)如對任一債權銀行未依本協議書清償,本協議書除第6條約定外,其餘約定視同無效,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除不得再依協商機制申請協商外,各債務並回復一個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
三、查相對人繳款本息至97年3月9日後即對其所簽訂之協議書不為履行。經聲請人屢次奉勸相對人履行,仍如石丟大海毫無所獲。據協議書第3條約定,除聲請人認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聲請人尚得依相對人當時簽立之現金卡契約所訂之利率為請求。今現金卡積欠32,406元,相對人自應付清前開本息。
四、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一、現金卡申請書暨現金卡借款約定書。二、協議書。三、帳務資料。四、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