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98號上訴人 邱惠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子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表明聲明不服之範圍,亦未據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本訴部分不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6,3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如係對反訴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不服,則該部分上訴利益為96,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若就本訴及反訴均不服,則上訴利益為1,002,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