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祐民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祐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祐民前犯搶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3707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