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智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智易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鴻生選任辯護人彭上華律師
江肇欽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一○二年五月十三日所為一○○年度智易字第五九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施鴻生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3日當庭裁定諭知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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