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684號債權人築城麗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祥瑜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金盛 、 吳葉明月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8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5年2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