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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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896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務人 林心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聲請金額之百分之五(即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肆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