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56號聲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法定代理人 莊麗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選派相對人祥鉢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非相對人股東而可受選派出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人選名單及該等人選之姓名、年籍及住址(如為律師及會計師,則提出其事務所住址即可),並預估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另陳報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能否支出上開清算程序之費用,若相對人無財產時,則聲請人願暫代繳該部分費用。
二、又若無法依上開程序選派清算人,請聲請人陳報聲請人單位內員工可供法院選派為本件清算人之名單(請併註明年籍、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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