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 林琍娟 被告 吳柏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即以原告於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依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