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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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03號聲請人 丁月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慧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相對人胡慧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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