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 林浚梃 被告 陳貞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及自起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事實詳如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資為抗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陳貞齊被訴詐欺一案,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87號案件審理後,業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張文愷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